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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日起,一批国内外知识产权新规将陆续实施,它们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2024.12.1日起,中欧PCT国际检索单位试点项目将由国知局代欧专局收取国际检索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中欧PCT国际检索单位试点项目以人民币代收欧洲专利局国际检索费的通知。其中提到,自2024年12月1日起,中欧PCT国际检索单位试点项目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代欧洲专利局收取国际检索费。
一、费用标准和币种
选择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PCT申请的国际检索费标准为1845欧元。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最新费用标准,确定代欧洲专利局收取的国际检索费的人民币标准为14310元。当上述人民币标准发生变化时,将另行通知。
二、适用范围
本项目下,国际申请日在2024年12月1日(含当日)之后且选择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PCT申请,其国际检索费适用本通知公布的人民币标准,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向欧洲专利局转付。欧洲专利局收取的其他费用,包括附加检索费、异议费、国际初审阶段的初审要求费和手续费,由当事人直接向欧洲专利局缴纳。国际申请日在2024年12月1日之前的PCT申请,仍按照1845欧元直接向欧洲专利局缴纳国际检索费。
三、缴费方式和系统升级
当事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欧洲专利局国际检索费时,与国际申请费的缴费方式相同。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其账户收到费用的日期为缴费日。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移动端和客户端将于2024年12月1日0时发布新版本,支持办理上述业务。
2、12月1日起!申请人将可以使用人民币通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向欧洲专利局支付相关检索费用
自2024年12月1日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PCT试点项目的用户可以使用人民币直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支付国际检索费。欧洲专利局(EPO)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共同宣布,双方联合开展的专利合作条约(PCT)试点项目进入下一阶段。这一新阶段为提交PCT的中国申请人指定欧洲专利局作为其国际检索单位(ISA)提供了更大的便利:自2024年12月1日起,申请人将可以使用人民币通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向欧洲专利局支付相关检索费用。
2020年12月1日,该试点项目第一阶段正式启动。第二阶段将进一步简化申请流程,允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和居民以人民币支付费用,使申请人更容易获得欧洲专利局高质量的国际检索和书面意见。通过选择欧洲专利局作为其国际检索单位,申请人可以更快获得欧洲专利保护。此外,第二阶段保留了其关键优势,例如根据PCT第二章向欧洲专利局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请求,进入欧洲阶段时将减少75%的审查费,且不需要欧洲补充检索和PCT申请翻译,从而节省了时间和成本。试点项目上限为每年3000份申请,以确保广大申请人能够继续利用这些优势。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指出,作为中欧两局的重要合作内容之一,试点项目开展近四年以来,超过440多个创新主体从中获益,受到了中国用户的广泛好评。我们对试点项目进入第二阶段表示欢迎,届时参与项目的中国用户将可以使用人民币直接缴费,更加便捷地在欧洲申请专利和获得保护。欧洲专利局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表示,这一新付款方式的推出是我们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持续合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一改进为中国申请人提供了更大的便利,同时凸显了国际合作在促进创新方面的重要性。通过简化程序和降低成本,我们将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继续支持中国的创新者进入欧洲的技术市场,促进增长并加强我们地区之间的联系。
3、12月1日起!《四川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施行
2024年10月8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等十三部门印发了《四川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试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1.不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及原则规定的。 2.不符合本办法申请主体规定的。3.登记前未进行可信技术存证或公证存证的。4.申请人未提交数据合规性评估结果或承诺的。5.数据知识产权权属存在争议的。 6.前次经审查被退回或视为撤回,无正当理由再次提出登记申请的。7.申请人隐瞒事实或者弄虚作假的。8.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自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涉及公共数据的,其开放利用协议或授权运营协议期限不超过三年的,以相关协议期限为有效期。登记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证书的,权利人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登记手续。每次续展登记的有效期为三年,自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涉及公共数据的,以开放利用协议或授权运营协议期限为续展有效期,相关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以三年为准。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登记平台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4、12月1日起!《温州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施行
为了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维护公平竞争,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温州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本规定自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企业应当采取与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相适应、合理且具有针对性的保密措施,防止商业秘密泄露。保密措施主要包括但是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二)对涉密信息及其记录载体和其他承载商业秘密的物品标明保密标识,采取相应隔离、防护或者加密等防范失密措施;(三)在研究、开发、生产等商业秘密涉密场所明示对企业员工以及供应商、客户等来访者的保密要求,采取出入审核登记、权限管控、专人陪同、安装安防设备等防范失密措施;(四)对采集、产生、存储、使用、处理、传输、销毁商业秘密的计算机、通信、办公自动化等设备采取限制或者禁止使用、存储、复制、打印等防范失密措施;(五)对商业秘密关键信息使用密码、代码或者替代表述;(六)与企业相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约定保密的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七)其他保护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合理措施。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一)擅自接触、占有或者复制由企业控制、尚未为公众所知悉的,包含商业秘密或者能从中推导出商业秘密的文件、物品、材料、原料、电子数据等获取企业商业秘密;(二)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企业商业秘密;(三)通过高薪聘请或者提供财物、无形利益等方式,贿赂企业员工或者他人获取企业商业秘密;(四)通过人身威胁、设计陷阱等方式,胁迫、骗取企业员工或者他人获取企业商业秘密;(五)采取其他违反诚信原则或者商业道德的不正当手段获取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实施前款规定的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5、12月8起!《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施行
为促进数据要素有序流通并实现数据价值,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和上海市数据局联合发布《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的定义、适用范围、申请方式及材料要求等,并明确了登记审查、不予登记情形及异议程序等内容。新规自2024年12月8日起施行,旨在为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的登记提供法律保障,并推动数据产品的创新和发展。
1、12月8日起!《欧盟设计立法改革一揽子计划》正式生效
2024年11月18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了《欧盟设计立法改革一揽子计划》。相关法规将于 2024年12月8日正式生效,成员国将有36个月的时间将法规转化为国内法。该条例下的修正案将分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将在法规正式生效后4个月内生效,而第二阶段则需要通过各个国家的二级立法在18个月后生效。
2、美国AFCP2.0项目即将于2024年12月14日终止
2024年10月1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宣布即将于2024年12月14日终止其【最终考虑后试点计划2.0】,即:After Final Consideration Program, AFCP 2.0项目。该项目于2013年5月19日启动,旨在通过减少RCE的数量来加快审查,鼓励申请人和审查员通过会晤的方式有效地推进专利申请的审查进度。项目由最初的一年计划不断延长,一直持续到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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