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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有三种类型,分别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中,仅发明专利的申请人享有临时保护的权利。原因在于,在我国现行的审查制度中,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相对较长,发明专利从公布到授权有一段较长的权利保护“真空期”,为此,专利法中专门设计了“临时保护”这一是专利领域特有的保护制度,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因此,对于发明专利的申请人来说,除了在发明专利被授权后能够受到专利权保护,其还享有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日至授权日期间受到临时保护的权利,这一期间一般称之为专利临时保护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 除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五)其他专利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1、涉及临时保护的专利纠纷案件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性质不同,在临时保护期内实施相关发明的行为,并不属于侵权行为。对于这一期间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人享有要求给付合理使用费的权利,但并不享有请求停止该实施行为的权利。
2、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涉及临时保护的案件有着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不同的立案标准、办案程序和执法权限。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的相关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因临时保护期费用支付问题所引起的专利纠纷有调解的权限。但只有当涉案发明被授予专利权之后,当事人才能提出调解请求;对于授权之前所提出的调解请求,应当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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