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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复审程序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1)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驳回
一件专利申请在其提出申请、审批和授权过程中会出现不同的结果。有些专利申请案不予受理,有些被视为未提出,有些由申请人主动撤回,有些被视为撤回,有些被驳回,大部分被授予专利权。上述六种情况中,只有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驳回专利申请的这种情况,专利申请人不服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而在其他五种情况,专利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不予受理,此时不会启动复审程序。
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驳回的情况有两种:
(i)发明专利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通知申请人并经其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文件修改后仍然认为不符合上述规定而予以驳回;
(ii)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步审查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通知申请人并经其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补正或修改后仍然明显不符合上述有关规定而予以驳回。
(2)专利申请人依法提出复审请求
对于上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作出驳回专利申请决定的情况,并不是都必须经过复审程序。只有专利申请人不服该驳回决定并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时才启动复审程序。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对复审请求是否符合启动条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1)复审请求人的资格
按照专利法相关规定,提出复审请求的请求人应当是该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如果驳回的专利申请有多名申请人,则提出复审请求的请求人应当是全部申请人。
(2)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
按照专利法相关规定,该复审请求必须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邮寄文件的发出之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该文件之日,因此提出复审请求的最后期限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作出驳回决定的发文日加十五天,再加三个月。
(i)复审请求人的资格
按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复审请求的请求人应当是该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如果驳回的专利申请有多名申请人,则提出复审请求的请求人应当是全部申请人。
(ii)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
按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复审请求必须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推定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邮寄文件的发出之日起满十五日为当事人收到该文件之日,因此提出复审请求的最后期限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作出驳回决定的发文日加十五天,再加三个月
(iii)复审请求的形式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复审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即用复审请求书提出,且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
(iv)复审请求的理由和附具有关证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提出复审请求时应当在复审请求书中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据。
(v)复审请求的费用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应当在上述允许提出复审请求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复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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