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百科】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的常见情形

2023-08-18 16:45:42 查看()

根据《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以及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下面对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的几种常见情形进行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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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应理解上述“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是指我国法律明文禁止或者与我国法律相违背的发明创造,即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与国家法律相违背。例如,我国刑法明令禁止吸毒、赌博以及伪造公文印章等行为,因此,涉及吸毒的用具、赌博的设备、工具,以及用于伪造公文印章的设备、伪造国家货币、票据的设备均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发明创造本身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的情况下,只是因为过度使用,或者按照不正规的方法使用,从而导致了违反国家法律的结果,则并不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的情形,比如,医药领域以治疗为目的提出的兴奋剂、麻醉剂或者毒品等,或者以娱乐为目的的游戏机、桌游等,均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02

第二,社会公德是指存在于社会群体中间的道德,是生活于社会中的人们为群体的利益而约定俗成的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的行为规范,而“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创造在客观上与社会公德相违背,例如,人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的应用,克隆人的方法,非医疗目的的人造性器官或者其替代物,人与动物交配的方法,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外观设计等。


03

第三,妨害公共利益是指足以损害公众的安全、健康、舒适和道德为目的而进行的一系列行为,若发明创造的使用或者实施严重危害了公众健康、影响了社会正常秩序,那么这样的发明创造就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一种防盗装置及方法,目的在于使盗窃者双目失明,或者一种生产催化剂的方法,但是该方法的实施需排放大量废水,严重污染了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又或者带有宗教信仰、宣传封建迷信、伤害民族感情的图案或文字的发明创造等,均属于因妨害公共利益,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04

第四,生化领域有几种典型的违法《专利法》第5条的情况,在撰写时需要警惕:

(1)《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七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因此,食品或保健品类的专利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应尽量避免涉及对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功能,否则可能会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

(2)涉及稀有中药材的发明

稀有中药材主要包括来源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药材,来源于稀有矿产的药材,以及来源于古生物化石的药材。

(3)禁止入药的稀有中药材

此类稀有中药材的使用会加剧野生或天然资源的枯竭,破坏生态平衡,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且国家已取消了相关药用标准、禁止入药。因此,涉及利用被禁止入药的稀有中药材完成的发明因妨害公共利益,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的不予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对于这些禁止入药的稀有中药材名录的规定是动态调整的,审查中应关注政府相关部门的最新规定。

例如,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发【1993】39号“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了取消犀牛角和虎骨的药用标准,明令不得制药,即犀牛角和虎骨属于禁止入药的中药材。由于国家对犀牛角和虎骨实行禁止入药,其出发点是考虑到这些稀有药材的使用会加剧野生或天然资源的枯竭,破坏生态平衡,进而妨害公共利益。因此,以犀牛角或虎骨为原料的中药组合物专利就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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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记载,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例如,某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中国向境外出口的列入中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某畜禽遗传资源,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的规定,该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总之,《专利法》的提出是对发明创造给予专利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创新,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因此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是不能授予其专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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