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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注册商标成功之后,企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所以,商标核准注册后企业应尽快使用,并注意留存使用证据,防止被提“撤三”。
《商标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所以我们在使用商标时,一定要确保商标的标识和当时核准注册商标的标识一致,可以按比例缩放,但不能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字体。
《商标法》第41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所以,一旦企业更改了名称或地址,都必须尽快提出商标变更申请。
《商标法》第40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未续展的商标将被宣告无效。”
很多企业成功申请商标后都会为商标做监测,为的就是及时发现与自己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一旦发现近似商标,商标权利人应尽快对其提出异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我们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必须根据相关规定,按商品或服务的不同分类分别提出申请。已成功注册的商标需要在其他的商品或服务分类上使用的,还须另外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法》第43条第3款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
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注册的商标。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一方,应督促商标权利人及时到商标局办理商标许可备案手续。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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