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划分类似群,并结合实际情况增加我国常用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制定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为申请人申报商标注册时使用。尼斯分类每年修订一次,《区分表》随之进行调整,申请人应当依照提交申请时施行的《区分表》进行申报,既可以申报标准名称,也可以申报未列入《区分表》中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
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时,应首先考虑使用《区分表》中已列出的标准名称。在申报时,应填写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即《区分表》中六位代码之前的具体名称。申请人也可选择商标局公布的《区分表》以外可接受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申请人在使用《区分表》中的标准名称及《区分表》以外可接受名称时,应当依照提交申请时施行的尼斯分类和《区分表》进行申报,不得申报提交申请时已经失效或尚未生效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
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时申报《区分表》以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应符合提交申请时施行的尼斯分类和《区分表》分类原则,申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应对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准确表述,避免使用含混不清、过于宽泛、不足以确定其所属类别或易产生误认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申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标点符号用法及社会公众语言习惯,使用规范简体汉字表述,不得出现错别字及繁体字。
在申请注册商标时,申请人应认真申报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避免含有表示概括性或描述性的词语、含有外文字母或地名、中心词为“制品”或“产品”、含有“和”或“或”、含有民族宗教用语、含有地区性较强的名称、含有菜式名称等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