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真的很稳定?

2023-08-09 16:49:25 查看()
最近在处理几个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比对时,总是下不了一个相对客观的结论,产生了一种外观设计非常稳定,只有极度相似才有维权的可能的错觉,这让人非常困惑,于是就花了些时间去重新看了下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同时看了些案例,做了些梳理,发现外观设计专利的比对虽然有很大的主观性,但很多时候也没有我想象的那么稳定。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复审委习惯将相近似程度较高的情形归为实质相同;将相近似程度较远的情形归为与单独一项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外观设计实质相同的情形

外观设计的实质相同判断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且二者的设计特征基本相同、整体视觉效果非常接近;另一种是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有差异,但其区别仅是采用一般消费者所熟知的常见设计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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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形通常包括三类:区别仅为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的细微差异;区别位于产品使用时看不到或不容易看到的部位;区别仅为简单色彩的改变。这三类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设计特征基本相同,整体视觉效果非常接近,应当归为实质相同。

第二种情形通常包括四类:区别仅为常用材料的替换;区别仅为形状或图案整体置换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区别仅为镜像对称;区别仅为重复排列。这四类虽然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视觉效果有差异,但此类区别不能体现设计者创新性智力劳动,也应当视为实质相同。


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判断

对于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相同点和区别点应当结合现有设计状况,综合考虑相同点和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然后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确定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否具有明显区别。

对于相同点与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通常需要综合考虑现有设计状况、使用时是否容易看到、是否为惯常设计、设计空间以及三维立体还是局部设计等这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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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相同点或区别点在现有设计中大量出现,则该相同点或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小;如果相同点或区别点在现有设计中较少出现或从未出现,则该相同点或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

如果相同点或区别点位于产品使用时容易看到的部位,则该相同点或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大;如果相同点或区别点位于产品使用时不容易看到的部位,则该相同点或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小。

如果相同点或区别点是惯常设计,则该相同点或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小;如果相同点或区别点是非惯常设计,则该相同点或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大。需要说明的是,惯常设计应当根据一般消费者的常识确定,不能仅凭一两篇现有设计就认为是惯常设计。

如果相同点或区别点是产品功能唯一限定的特定形状,则该相同点或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小,可以不考虑;如果相同点或区别点是非产品功能唯一限定的特定形状,则该相同点或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大。
对于设计空间小的部分,相同点或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大;对于设计空间大的部分,相同点或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小。

对于立体产品而言,产品的三维形状、整体轮廓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大;产品的局部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小。需要说明的是,若整体形状已成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时,产品的设计的重点在于局部设计,此时产品的三维形状、整体轮廓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小,产品的局部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大;而对于平面类产品,产品的主要图案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大,产品的次要内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小。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外观设计比较的一个总的原则就是“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这一原则要求在比较判断时,首先要就要站在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分析,而一般消费者是不具备创造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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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要客观确定涉案专利和对比设计或者侵权产品的相同点和区别点,然后分析相同点和区别点是否属于实质相同的情形,或者分析相同点与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最后根据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综合考虑判断与现有设计相比是否具有显著的影响,是否具有明显区别。

来源:IP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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