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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商标申请人没有办法相详尽查询近似商标的所有内容,不免有遗漏的现象发生,不能被排除的近似商标在申请时会被商标局驳回。还有现在大部分都是找代理机构代办的,由于专业水平是不同的,如果遇到不专业或经验少的代理机构,那么查询结果相对可信度是较低的。
2、由于违反强制规定导致驳回
违背强制规范。违背强制政策法规的商标包含:欠缺显著性差异,夸大其词的宣传策划和不好危害,有不良影响等许多原因被驳回。我国现行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明确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3、盲期导致商标驳回
由于商标局不可能将当天所有的申请注册商标录入系统,能查到的数据一般都是以前的,因此存在一定的盲查期。此种情况下,后申请的商标会被驳回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虽然商标局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和标准,但每一个申请商标的注册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的独立工作来完成的,由于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着个体差异,审查工作必然会受到主观方面的因素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为了确保审查质量,保障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 《商标法》设置了驳回复审的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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