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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诉侵权人违反保密义务在申请日前公开专利技术方案,其能否据此主张现有技术抗辩?在运输、仓储过程中,如果产品没有被密封包装,该产品的技术方案可以被运输或仓储人员看到,该技术方案在运输或仓储过程中是否构成专利法上的公开?
案件基本信息
2021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法瑞纳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1568号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法瑞纳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环莘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20904.3元。
判决摘要
现有技术抗辩的行使应遵循诚实守信的民法基本原则,被诉侵权人在有关抗辩事由中应当是善意或者无过错的一方。如果被诉侵权人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现有技术系由其本人或者由其授意的第三人违反明示或者默示保密义务而公开的技术方案,则该被诉侵权人不得依据该项现有技术主张现有技术抗辩,否则将使得被诉侵权人因自身违法公开行为而获得利益,明显违反民法基本原则和专利法立法精神。本案中,法瑞纳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环莘公司同意而公开涉案专利技术方案,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和可责难性,不能依据该项现有技术主张现有技术抗辩。
首先,法瑞纳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交付承运的产品未经密封包装而处于随时可见的状态,亦未证明儿童手推车类产品在交付承运时通常采用不包装或者透明材料包装的方式;其次,即使法瑞纳公司交付承运的产品未经密封包装,也不能就此认为其处于公众想获知就能够获知其技术内容的状态。产品只有进入市场销售环节,才可以推定为公众所知。运输、仓储等过程一般相对封闭,在运输、仓储等过程中,产品并不处于公众可以自由接触或观察的状态。负责运输、仓储的人员因其对产品负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保管、看护义务,故不能据此认定其属于专利法上的公众,除非有证据证明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着针对不特定人员的对外展示、宣传等公开产品及其技术内容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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