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保护中心关于规范管理专利预审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5-03-27 09:50:28 查看()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理念,更好地发挥专利预审服务支持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依据《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管理办法》(国知办发保字〔2023〕49号)、《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预审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现就专利预审服务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非正常、低质量专利申请排查处理


1、加强预审申请低质量排查处理。注重预审申请授权后在转化运用时的产业经济价值,重点排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小的专利申请,对存在特征琐碎纷杂、简单功能复杂化,引入大量与发明贡献无特定关联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原理、公式等导致权利要求冗长的预审请求严格审查,严格限制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对于预审申请质量较低的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予以书面提醒,若不合格率超过50%,将根据预审服务管理办法暂停预审服务或取消备案登记资格。


2、加强预审申请非正常排查处理。预审申请列入非正常核查清单的备案主体和登记代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尽快处理。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明材料或主动撤回的,将按照预审服务管理办法立即暂停预审服务,2件以上的取消备案登记资格。


3、加强预审申请虚假证明材料排查处理。预审申请证明材料应当能体现本申请是基于实际研发活动做出的专利申请,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协助备案主体伪造虚假材料的,将立即暂停预审服务或取消备案登记资格。


二、加强预审备案和登记资格核查


开展备案主体资质复核,重点对社保人数不足5人的备案主体的科研创新能力进行核查,清理无真实研发能力的“皮包公司”、“空壳公司”,清理已注销或状态异常的主体、注册地址信息不实的主体。具体要求请关注官网后续通知。


严禁代理机构出现涉及非正常专利申请或代理的行为,如发现代理机构存在假冒他人名义申请专利、编造专利申请、不实宣传等情况,立即暂停或取消登记资格。


三、加强专利预审案件全流程跟踪


排查利用专利预审机制进入加快审查通道后进行权利转让以谋取利益的情况。预审申请授权后转让的,需报备至中心邮箱zlys@zjippc.cn,对于不及时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将按照预审服务管理办法立即暂停预审服务或取消备案登记资格。


四、对符合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预审请求“应收尽收”


专利预审服务应当发挥支持产业高质量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备案主体应当筛选高质量专利申请提交预审,代理机构应当协助备案主体筛选高质量专利申请提交预审。如发现恶意侵占预审资源的行为,将按照预审服务管理办法立即暂停预审服务或取消备案登记资格。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5年3月25日

来源: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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