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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申请?
答:当事人就实施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专利开放许可生效时间、专利许可期限等内容发生纠纷,并自愿接受调解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调解申请,并将调解申请书当面提交或者邮寄至国家知识产权局。
问: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答:提出调解申请时应当提交调解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证据材料、授权委托书及其他与案件调解相关的材料。
问: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期限怎么计算?
答: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调解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双方当事人。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立案期限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调解。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另外,调解过程中需要向专家咨询或者对相关事实作出鉴定的,专家咨询或者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
问:哪些属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申请不予受理: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另一方当事人不接受调解的;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的;当事人已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经对该纠纷作出裁判的;无法受理的其他情形。(内容摘自《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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