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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主要包括: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共六种方式。
实践中的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复杂性特点,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既可以采用单一形式,也可以各种形式并用,还可以与技术研发、咨询、服务等结合在一起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可以视作“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6条所规定的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是由科技成果持有者运用自身资源和能力,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开展持续研发、产品化、商品化和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方式具有如下特点:科技成果的持有者与实施转化者重合,通常不发生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权利转移;成果持有者独立承担转化风险;成果持有者获得全部转化收益,独享后续开发科技成果的权利。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一种直接方式,有助于科技成果的快速应用和推广,适用于那些拥有足够资源和能力、希望完全控制转化过程的科技成果持有者,但同时也要求科技成果持有者具有较强的市场运营和风险管理能力。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需要的资金数量和失败风险较大,只有较大规模的企业,才可能拥有较强的持续研发、中间试验、产品应用、市场推广等能力,在自行实施转化上也拥有较强的实力。因此,自行投资实施转化通常发生在较大规模的企业之中。
技术转让指科技成果持有人,将科技成果所有权(包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转让给科技成果受让人,由受让人对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活动。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6条所规定的科技成果转让,是指科技成果持有人将科技成果转让给科技成果受让人的转化方式。
科技成果转让在《民法典》中的规定是“技术转让”,具有如下特点:转让方收取转让费,不与科技成果转化效果直接关联;成果未来收益与风险,通过转让交易全部转移;受让方不仅要求掌握转让知识产权权利,也要求掌握未来科技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受让方需要支付的转让费用较多,需要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科研事业单位作为成果转化的重要主体,有较强的科研力量和创新人才资源,但在成果的后续开发、中间试验、市场推广等方面存在不足之处。因此,科技成果转让一般发生在科研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从而使科研事业单位的研究开发优势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优势产生互补效应。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6条所规定的科技成果许可,是指被许可人通过与科技成果持有人签订许可合同,获得实施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科技成果许可在《民法典》中的规定是“技术许可”,它是境外技术转移活动中经常采用的方式,具有如下特点:不转移科技成果所有权,被许可人只获得使用权;当科技成果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时,被许可人受到的损失相对较小;有多种许可方式可供选择,可以灵活使用。
根据科技成果权利人授予使用权的权利大小及其范围,科技成果许可通常包括四种方式:
(1)独占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范围内对科技成果的实施享有独占使用权。合同约定的范围包括时间和地域范围,被许可方完全独占许可方使用权,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他人均被排除在外。
(2)排他许可。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约定的范围内独家实施其科技成果,而不再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但许可方仍保留实施该成果的权利。
(3)普通许可。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约定范围内使用成果,同时保留许可方使用该成果,并可以允许被许可方以外的他人实施。
(4)交叉许可。许可各方将各自拥有的成果使用权相互许可使用,互为技术供方和受方。在合同期限和地域内,合同双方对对方的成果享有使用权、产品生产和销售权。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6条所规定的合作实施转化,是指科技成果的持有者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作,共同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产品或服务,以实现科技成果的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
合作实施转化方式的特点有:有利于发挥科研事业单位和企业在科研能力、市场开发能力上的互补作用;聚合多方资源,形成风险分担机制,降低成果转化的市场风险与技术风险。
对于科研事业单位来说,可以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下简称“三技服务”)融合到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活动中,推进合作实施转化。合作实施转化有多种操作方式,以下方式可以参考:
(1)成果转让+技术研发。科研事业单位在成果转让给企业的同时,约定后续开展合作研发、委托研发等条款,并对后续知识产权的权利享有者做出约定。
(2)成果许可+技术研发。科研事业单位在成果许可给企业的同时,约定后续开展合作研发、委托研发等条款,并对后续知识产权的权利享有者做出约定。当然,科技成果的许可可以有多种方式。
(3)转让许可+咨询服务。科研事业单位在转让或许可协议中,约定后续提供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合作实施转化是多元综合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能够聚合不同合作方的优势资源,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和成功率。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加速技术的市场化进程,合作方则可以获取先进技术,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6条所规定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是指将科技成果的价值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以资本形式投入企业,取得企业的股份权益或股份比例。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具体操作适用商法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8条的规定,股东或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出资。因此,据以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需要确定知识产权的价格,并将知识产权财产权转移到目标企业。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实质是将科技成果从生产要素转变为资本要素,既可以利用科技成果与相关合作方新设企业,也可以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到已有企业。这种转化方式允许科技成果持有方将科技成果价值转变为企业股权,有利于使科技成果供求双方形成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共享利益,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转化方式有如下特点:
(1)实现全链条转化。科技成果的开发、实施、运营形成“转化全链条”,有助于通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产业化。
(2)建立利益共享机制。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以共享股权收益方式,与企业经营管理相结合,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3)形成风险共担机制。科技成果持有者通过风险共担机制,降低成果转化风险,使成果持有者拥有投资者身份,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率。
(4)实施程序较为复杂。由于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涉及法律和政策问题较多,实施程序也相对比较复杂。
六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均有其自身特点,可结合科技成果实际情况单独或结合运用。对于科技成果而言,采用不同的转化方式所产生的效果、取得的收益存在差异,科技成果所有人应根据自身情况、科技成果特征选择合适的转化方式。
一是技术创新性不突出、市场前景不确定的辅助性发明创造成果,可优先考虑采取转让、许可等方式实施转化。成果所有人可快速获得转让费,取得“入袋为安”的现金收入。
二是具有较强的原创性、突破性、颠覆性,具有较好市场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可立足长远,考虑采取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成果所有人有可能获取成果产业化产生的长期、高额收入,远超技术转让收入。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的选择,除了需要考虑上述维度,仍需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因素的各类资源条件限制因素:
(1) 科技成果研发团队的转化意愿、商业化能力及市场洞察力;
(2) 科研人员所在单位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支持程度、成果转化工作管理制度体系及人事管理制度;
(3) 合作伙伴的承接能力、资金状况、合作意愿及人力资源;
(4) 合作各方的互信程度;
(5) 项目公司所在地的属地政府的产业促进政策、能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
(6) 项目公司在生产线建设、物流服务等方面的具体资源需求及可满足程度;
(7) 项目落地过程中涉及的地方政策风险、技术风险、法律风险等。
新材料、半导体等转化链条较短的技术领域,科技成果体现为若干种重要配方、若干种集成电路设计方案,这类成果可以考虑用转让的方式转化。
对于转化链条较长、需要科研团队持续提供后续技术支撑的科技成果,可考虑选择作价入股方式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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