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4-09-19 10:53:44 查看()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陕西省商务厅

关于印发加强全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陕知发〔2024〕52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商务局、榆林市外事外经局:

为深入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等工作部署,提升全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助力我省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商务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全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陕西省商务厅

2024年9月12日

联系人:

省知识产权局保护处 张老师 029-63916871

省商务厅会展业发展处 南老师 029-63913861

(此件公开)

关于加强全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等工作部署,提升全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助力我省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等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以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推动会展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认真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和《陕西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等工作要求。遵循职能部门指导监管、展会主(承)办方具体负责、参展方诚信自律、社会公众广泛监督原则。健全完善全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维护展会市场秩序;及时妥善处理展会知识产权纠纷,保障展会主(承)办方、参展方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强化会展从业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助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内容

(一)建立展会知识产权状况核查机制

全省范围内举办的各类线上线下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的主(承)办方,应当建立健全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展台、产品及照片、目录册、视听资料、宣传页、现场演绎以及其他相关宣传资料等)展前知识产权状况审查机制,督促参展方对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参展项目进行检索。

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配合主(承)办方在展前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进行的审查工作,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参展项目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携带相关的权利证明参展。

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应展会主(承)办方请求,指导其对参展项目进行知识产权状况核查。

(二)签订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主(承)办方应当通过与参展方签订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或在参展合同条款中明确以下内容:

1.参展方自觉遵守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承诺;

2.参展展品、展品包装、展位设计及展位的其他展示部分等参展项目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

3.参展方主动公开参展项目权利证明、配合查验等义务;

4.参展期间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程序、解决方式和处理措施;

5.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际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

省知识产权局和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展会合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条款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三)完善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

展会主(承)办方应当畅通展会知识产权投诉受理渠道,将展会投诉途径、投诉方式等信息予以公布。展会举办时间在三日以上的,主(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实际需求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站,工作站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1.受理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投诉;

2.调解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3.提供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4.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提供判断意见,协调展会主(承)办方进行处理;

5.将有关投诉情况及材料移送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涉嫌违法线索移送相关执法部门;

6.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

7.其他相关事项。

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应展会主(承)办方请求,协调相关工作人员、执法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进驻工作站。由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展会,或在国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展会,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工作站。

未设立工作站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展会管理部门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监督指导。对于展会现场发现的涉嫌知识产权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告知展会主(承)办方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

(四)规范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流程

向工作站提出投诉的,投诉材料一般应包括:

1.投诉申请书。包括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基本情况,被投诉参展项目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2.有效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包括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地理标志公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证明;以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状态的证明材料;

3.委托代理人投诉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

4.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工作站可以依照工作需要,提供统一制式表格或网络页面链接等。投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工作站应及时通知投诉人补充材料,投诉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补充的,投诉不予受理。投诉人提交虚假投诉材料或其他因投诉不实给被投诉人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工作站受理投诉后及时通知展会主(承)办方,并将投诉材料转交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在收到转交的投诉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并协助对涉嫌侵权物品进行查验。无正当理由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或被投诉参展项目侵权事实已经由司法或行政部门确认,以及被投诉人承认侵权的,工作站应当告知展会主(承)办方及时采取撤展、遮盖以及删除、屏蔽、断开网络链接等措施。

(五)加强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

由举办地展会管理部门审批或者登记的展会,展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展会的名称、时间、地点、展出面积和主(承)办方等基本情况告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由非举办地展会管理部门审批或者登记的,展会主(承)办方应当及时将展会的有关情况告知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展会主(承)办方应当妥善保存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与资料,对展会知识产权投诉、纠纷处理情况等进行统计,并于展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展会主(承)办方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有关情况通报展会管理部门。

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投诉处理情况,将相关材料移送参展方注册地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对侵权假冒知识产权案件线索持续跟踪、依法处置,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

三、相关要求

(六)加大工作力度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展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将其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来抓,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制止、严厉查处展会中知识产权侵权和假冒行为,降低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维护展会秩序。

(七)落实工作责任

省知识产权局和省商务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织做好省内重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导监督各市(区)依法依规开展本辖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展会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辖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帮助主(承)办方建立健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维护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秩序。

展会主(承)办方应当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进驻展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配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拒不履行相关职责造成后果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八)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展会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合力做好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及时总结成功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宣传优秀案例,形成鼓励创新、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展会秩序。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宣传培训等方式,增强会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协助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来源: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请填写以下信息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电话:

  • 手机号:

  • 邮箱:

  • QQ:

  • 工作单位:

  • 地址:

  • 意向说明:

  • 取消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