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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的总体目标。《纲要》明确要求,要牢牢把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和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将“法治保障,严格保护”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四项工作原则之一,部署了“建设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等六大方面重点建设任务。
由于知识产权制度深受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的影响,我们需要适应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需要,及时修订知识产权各单行法和相关法律,依法及时推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构建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重构全球创新版图和经济结构,知识产权制度必须及时回应新技术、新经济、新形势对知识产权制度变革提出的挑战,这事关我国能否成为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能否在国际竞争中抢占先机。《纲要》特别强调,要构建响应及时、保护合理的新兴领域和特定领域知识产权规则体系。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建立高效协同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应当包括司法保护、行政保护以及其他协同保护机制。《纲要》分别就上述三类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设提出了要求,强调高效与协同,既立足于我国国情,又顺应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
首先,《纲要》提出要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司法保护体制,实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工程。《纲要》要求,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优化审判机构布局,完善上诉审理机制,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构建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和程序集约化的审判体系。上述举措必将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断走向专门化、智能化,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
其次,《纲要》提出要健全便捷高效、严格公正、公开透明的行政保护体系。《纲要》要求依法科学配置和行使有关行政部门的调查权、处罚权和强制权,建立统一协调的执法标准、证据规则和案例指导制度,其目标是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标准化和执法效能。上述举措将弥补现有短板,推动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不断走向专业化。
再次,《纲要》提出要实现政府履职尽责、执法部门严格监管、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市场主体规范管理、行业组织自律自治、社会公众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纲要》提出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鉴定和维权援助体系,健全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体系。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更多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实现多元共治,这既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现实需要,更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需求。(经济参考报)
(文字及图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微 版权归原作者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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