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案例】澳大利亚诉前证据收集令的应用

2023-09-15 16:55:14 查看()
一、基本情况

(一)涉案知识产权

涉案知识产权内容:国际武术联合会的武术版权作品

(二)涉案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国际武术联合会(以下简称IWUF)

被申请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谷歌)

审理机关:澳大利亚联邦法院

(三)基本案情

2019年末,国际武术联合会(IWUF)发现YouTube平台上有一个名为Wushuleaks的频道,该频道可在澳大利亚观看。该频道在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期间发布了24个视频,这些视频由IWUF竞赛和评选节目中拍摄的镜头和照片剪辑制作而成。IWUF对被侵权的作品拥有版权。此外,视频中包含一些评论:IWUF是一个腐败组织,它贪污腐败、收受贿赂并非法操纵竞赛。上述评论的任何一项都将会损害IWUF的社会声誉。申请人认为,这些视频复制了IWUF享有版权的作品,并包含诽谤性言论。

潜在被告是Wushuleaks频道的运营商,被指控在没有获得IWUF特许的情况下在YouTube平台侵犯了IWUF的版权并诽谤IWUF的名誉。但其运营商的身份尚未明确。

谷歌是YouTube平台的所有者和运营商,IWUF认为谷歌很可能掌握着有助于确定Wushuleaks频道运营商身份的信息。IWUF已经尝试过多种方式来确定潜在被告的身份但未成功。IWUF希望谷歌能够提供相关信息,但谷歌表示,除非法院下令,否则不会提供IWUF所需的信息。因此,IWUF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搜集令,以获取谷歌可能持有的有关Wushuleaks频道运营商的信息。


二、案件程序

(一)申请人主张

IWUF针对Wushuleaks频道运营商的版权侵权和诋毁行为寻求法律救济。他们提出,在现有条件下无法确定Wushuleaks频道运营商的姓名、地址和职业,请求法院下达诉前证据收集令,以便从谷歌那里获取相关信息。

(二)争议焦点

IWUF是否有权通过诉前证据收集令强制谷歌透露Wushuleaks频道运营商的身份,以便就版权侵权和诽谤问题向潜在被告提起诉讼。

(三)法院观点

IWUF根据2011年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规则》(FCR)第7.22条提出动议,要求法院下达诉前证据搜集令,对YouTube视频平台的所有者——谷歌所掌握的Youtube上的Wushuleaks频道的所有者或运营商相关的所有资料进行证据搜集。

FCR第7.22条规定:

(1)如潜在原告令法院信纳如下所述条件,则该潜在原告可根据以下第(2)款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搜集令:

(a)潜在原告有权获得针对潜在被告的法律救济;以及

(b)潜在原告无法确定潜在被告的姓名、地址或职业;以及

(c)另一人(其他人):

(i)知道或可能知道潜在被告的姓名、地址或职业;或

(ii)拥有或可能拥有、曾经拥有或可能拥有有助于确定潜在被告姓名、地址或职业的文件。

(2)如法院信纳第 (1) 款所述的事项,可命令该另一人:

(a)只就潜在被告的姓名、地址或职业向法院席前作口头讯问;以及

(b)在该讯问中向法院出示该人所掌握的与该潜在被告的姓名、地址或职业有关的任何文件或材料;以及

(c)向潜在原告披露与潜在被告姓名、地址或职业有关的所有文件。

为了根据第7.22条规定取得诉前证据搜集令,IWUF必须使法院确信其有权获得针对潜在被告的法律救济,具体规则如下:

1.潜在原告需要证明其在侵权和诽谤诉讼有取得胜诉的可能,并且不是主观推测性的;

2.潜在原告无需针对该潜在被告完成主要的举证义务,潜在的原告作为著作权人,有权获得救济;

3.在该阶段,法院不必对潜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实质审议;

4.潜在原告无法确定潜在被告的姓名、地址和职业;

5.被申请人很可能掌握了潜在被告的姓名、地址和职业等信息。

本案中,IWUF无法就现有渠道确定Wushuleaks频道运营商的姓名、地址和职业。IWUF做了很多尝试,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这些尝试包括与谷歌进行电子邮件通信,但最终结果是谷歌通知其将不提供IWUF寻求的信息。

同时,有证据表明,为了在YouTube上创建和运营某个频道,用户必须提供身份详细信息(如电子邮件地址、姓名和出生日期)以便进行注册、登录。因此,YouTube视频平台的所有者和运营商谷歌理应详细记录了其频道运营商的身份识别标志。

(四)法院裁决

根据以上分析,法官作出了有利于IWUF的决定。要求谷歌服从诉前证据收集令,以便IWUF能够确定负责运营YouTube频道(Wushuleaks频道)的被诉实体。


三、经验启示

本案提供了一个典型示例,解释了在版权和诽谤纠纷中,被侵权人如何通过向法院申请初步证据搜集令程序,从第三方网络运营商(例如谷歌)处获取有助于确定潜在被告身份的信息。

在澳大利亚法律体系下,申请诉前证据搜集令,权利人需要证明其在案件中有胜诉的可能性,并且这种可能性不能基于主观推测。但另一方面权利人不需要完成全部的举证任务,只需证明其具有合法救济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该阶段通常不会进行对案件的实质性审查。

与此不同,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下,人民法院通常在证据收集方面扮演更为主动的角色。在国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综合看,两国的诉前证据调查令有各自的特点和侧重点:澳大利亚法律更多地依赖第三方在证据收集方面的作用,而中国则更注重法院在整个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以及全面、正确、诚实的举证。

因此,创新主体在“出海”过程中,需要更加积极、主动地进行举证,面临取证困难时可以参考本案中澳大利亚的诉前证据调查令程序,申请法院为证据收集提供便利,以在法庭辩论中获得更多优势。

来源:海外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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