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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同仁堂集团”)发文称,将正在IPO的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津同仁堂”)告上法庭。
资料显示,同仁堂集团是北京国资委100%控股的一家国有企业。同仁堂集团旗下有多家子公司,其中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代码:SH600085)为A股上市公司。同仁堂集团(含子公司)与天津同仁堂的主营业务相同或相近,皆包含“中成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同仁堂集团称:同仁堂集团是“同仁堂”字号的唯一合法承继者,是“同仁堂”商标的唯一合法持有人,任何未经许可擅自对同仁堂商标字号的使用、仿冒、混淆等行为,均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天津同仁堂与同仁堂集团不具有同源关系,不是同仁堂集团的子企业或分支机构,也不具有任何关联关系。天津同仁堂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同仁堂”文字和“同仁堂”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侵权标识,并通过企业名称文字突出使用、虚假宣传等方式引起混淆,侵害了同仁堂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同仁堂集团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维护自身权益,目前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招股书显示,天津同仁堂前身起源于清朝时期的张家老药铺,历史上曾使用京都同仁堂张家老药铺、天津京同仁堂和记、天津市同仁堂制药厂、天津市先锋中药厂、天津市第四中药厂、天津同仁堂制药厂等名称开展药品经营活动。
天津同仁堂于2002年改为股份公司,彼时还是天津市地方国企。截至招股书签署日,天津同仁堂的控股股东为为张彦森,持股比例合计41%;实际控制人为张彦森和高桂琴夫妇,两人合计持有59%的股权。现在的天津同仁堂,已经成为一家民营企业。
招股书显示,天津同仁堂前身天津同仁堂制药厂于1994年12月被原国内贸易部认证为“中华老字号”;“天津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太阳)”、子公司“天津宏仁堂药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红花牌)”均是商务部首批认定的“中华老字号”。
对比可知,天津同仁堂部分商标logo与同仁堂集团有相似之处,“同仁堂”三个字更是被天津同仁堂广泛使用。如果天津同仁堂败诉,不仅要承担对同仁堂集团的侵权责任,而且公司主营业务及持续经营能力将受到重大影响,这将终止公司此次IPO的进程。
如果天津同仁堂仅以历史上用过“同仁堂”字号为抗辩理由的话,恐难对同仁堂集团的起诉形成有效抗辩。按照现代《商标法》等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精神,同仁堂集团对“同仁堂”商标享有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商标专用权人一方面有权禁止他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另一方面对未经许可、非法使用其注册商标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有权请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招股书显示,天津同仁堂注册商标共计122项,其中部分商标名称为“津同仁”的商标与同仁堂集团名称为“同仁堂”的商标有相似之处,如下图。
天津同仁堂和同仁堂集团的主营业务有相同之处,商品都包含中成药,因此天津同仁堂与同仁堂集团的相似商标会引发争议。如果法院认定上述商标相似,并且这些相似的商标能够引起消费者的混淆,那天津同仁堂构成侵权。
同仁堂集团还认为,天津同仁堂通过企业名称文字突出使用、虚假宣传等方式引起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招股书显示,天津同仁堂确实广泛使用“同仁堂”这三个文字(字号),如公司名称含有“同仁堂”,药品生产厂家含有“同仁堂”,消费者很容易认为天津同仁堂与同仁堂集团有渊源和关联关系。
同仁堂集团认为天津同仁堂构成不正当竞争确有法律依据。《商标法》第58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在天津同仁堂 122 项注册商标中,没有一项商标是以“同仁堂”为名称的,但公司名称及药品生产厂家名称皆含有“同仁堂”三字,按照法律规定,天津同仁堂或有不正当竞争之嫌。
按照同仁堂集团公告及招股书披露的信息,天津同仁堂存在败诉可能。如果败诉,天津同仁堂的IPO将终止。
根据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15的规定,“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存在重大纠纷或诉讼,已经或者未来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属于拟IPO公司存在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情形,是IPO的实质障碍。
招股书显示,天津同仁堂2018-2020年的营收分别为6.66亿元、7.44亿元和8.18亿元,分别实现归母净利润1.43亿元、1.51亿元和1.61亿元。在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肾炎康复片、血府逐瘀胶囊、脉管复康片三种产品的收入合计占总营收的83.28%、84.95%和86.95%。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三种药品的生产厂家皆是“天津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天津同仁堂败诉,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会受到影响。
此外,如果天津同仁堂败诉,那公司的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嫌重大违法违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亦属于IPO的实质性障碍。
总之,如果天津同仁堂败诉,此次IPO也将终止。即使在诉讼期间,天津同仁堂的持续经营能力、是否涉嫌重大违法违规等情况也会受到质疑,公司的IPO可能中止。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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