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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
1、撤回申请
申请人或代理人接到通报后,可以在指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主动撤回该申请。
2、申诉
申请人或代理人对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初步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非正常申请)”,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明材料。
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陈述意见应当旨在证明其申请行为或代理行为不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第二条所称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针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初步认定通报、“审查业务专用函(非正常)”或“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情形、根据相关认定角度(申请文件撰写、申请行为或代理行为等)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包括:(1)申请基础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例如:证明真实的发明创造活动的材料,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有关的证明材料;(2)申请目的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例如:证明申请以保护创新为目的,而非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等的材料;(3)申请行为、代理行为和转让行为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例如:相关行为真实存在的证明材料、相关行为参与人身份及联系方式真实性的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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