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市:首次获得两化融合贯标认定达到AAA级以上,奖50万!
2021-08-18 14: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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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四攻坚四争先”部署要求,加快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构筑创新智造高地,为打造高质量发展推进共同富裕先行示范浙中板块夯实产业基础。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0〕6号)和《中共金华市委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民营经济强市的若干意见》(金委发〔2020〕5号),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做强重大产业平台。对列入省级“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培育名单的,奖励100万元;通过省级命名的,奖励1000万元。
(二)打造升级版小微企业园。首次获评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的,奖励200万元。首次获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小微企业园和省级数字化示范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机构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经省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当年规上企业总数实现增加的,新增部分给予园区运营机构10万元/家的奖励。
(三)加强技术支撑平台建设。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新获批组建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中心的,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双创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新认定国家级(或国地联合)、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分别奖励200万元、30万元。
(四)加快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区域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接入企业数100家以上的,按5000元/家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工业企业购买云平台服务和应用的,按实际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试点示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列入数字化改革省级行业产业大脑试点建设的给予奖励。支持企业参加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创新大赛,对获奖项目予以奖励。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举办全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大赛及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大赛。
(五)支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发展。新获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考核等次评定为优秀的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家的奖励。每年安排400万元资金用于企业服务券推广,支持“放水养鱼”“小升规”、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小微企业园入园企业等使用。
(六)加快培育十大重点产业链。围绕芯光电、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生物医药等十大重点产业链培育,大力支持企业、行业协会联合开展“链对点招引”,每招引一个市域外固定资产投资额1—3亿元(含)、3—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产业链关键项目,且在两年内按投资协议完成竣工投产的,分别给予项目招引牵头单位100万、150万、200万的奖励。
(七)支持园区(企业)扩展空间。工业企业通过规划调整提高容积率,并在两年内通过规划和土建验收的,对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给予补助。改建类制造业小微企业园,原有厂房改造后容积率超过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40%以上的,对超过40%以上部分的新增加建筑面积给予补助。增加建筑面积2000至5000平方米(含)的,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补助;增加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部分,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补助。
(八)推进产业链协同创新。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建设协同创新共同体,根据“强链补链延链”实施效果评选等级,给予产业链协同创新共同体的产业链领航企业不超过150万元、关键环节协同企业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九)深化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大力支持“两业融合”发展,列入国家、省级“两业融合”试点的给予奖励。
(十)加快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大力支持信创产业发展,做大做强电子信息制造业,重点支持集成电路、智能化终端(模组)等产业发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按地方综合贡献额给予全额奖励;对首次列入国家、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强重点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十一)支持软件信息业发展。支持一定规模软件信息企业发展,新创办软件信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按地方综合贡献额给予全额奖励;新引进和培育的企业,三年内每年给予15平方米/人的房租补助;对经省经信厅首次核定的软件企业以及获得国家、省级荣誉的,给予一定奖励;对宽带服务及上云服务按结算费用的10%给予补助。对自主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软件企业以自主技术取得市区外政府数字化应用项目的,按竣工后结算金额的8%给予奖励;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软件开发人员来金工作及企业实训基地建设。
(十二)深入推进企业智能化改造。大力支持企业开展5G、IPV6改造、数据中心、窄带物联网等建设。市级重点技改项目,设备投资额300万元(含)至2000万元(含)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设备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按20%给予补助。市级以上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含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设备投资额30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25%、软件投资额的30%分别给予补助。购置三轴以上工业机器人设备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列入未来工厂试点示范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金华市智能制造研究院建设。大力实施企业智能化诊断,对工业企业完成智能化改造诊断并在当年组织实施的,给予0.5—1万元奖励。
(十三)推动“两化”融合纵深发展。市“两化”深度融合重点项目(单个项目软性投入20万元以上),按实际软性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首次获得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达到AAA级(流程级)以上的,奖励50万元。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上云标杆企业、大数据示范企业、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十四)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市区成功创建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2.0版标杆、获得省政府加快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督查激励的,分别奖励100万元。列入省、市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年度计划的,按淘汰设备剩余资产净值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五)构建绿色制造体系。首次列入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奖励50万元、50万元、50万元、20万元;首次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奖励30万元、30万元、30万元、10万元;首次列入市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的,分别奖励15万元、15万元。首次获得省节水型标杆企业、省节水型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两者实行补差奖励。推动氢能产业完善布局,对新建运营的加氢站设施,按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对建成运营的加氢站按加氢量给予一定补助。对完成接入产业链预警机制平台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0.5万元的补助,每年安排一定平台运维经费。
(十六)大力支持技术创新。通过验收的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分别奖励60万元、20万元。通过验收的市级重大技术创新攻关项目、市级技术创新项目分别奖励60万元、40万元。获得药品注册证书并在市区产业化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每个品种分别奖励800万元、300万元。仿制药新获得药品注册证书并在市区产业化或新通过国家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一致性评价奖补资金的,全部奖励给该企业。支持高校院所等单位围绕本地主导产业建设检测、设计、研发、应用研究、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对平台建设和院企合作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十七)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新认定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制造业首台(套)产品(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购买国际级、国家级、省级首台(套)装备产品保险的,购买方实际支出保费与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助资金的差额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十八)大力发展工业设计。支持金华工业设计中心发展,新认定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以及国家、省级服务型制造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工业设计企业年服务收入达到100万元、200万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中国金点工业设计奖创意类、产品类一、二、三等奖作品,分别给予奖励。
(十九)推进质量标准建设。新获中国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的,按省政府奖励额度给予1:1配套奖励。新获市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企业(含团体)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金华市地方标准制(修)定并发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8万元;参与制(修)定标准并发布的,按不高于主导同类标准制(修)定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排名列前10位有效,同一项标准有多个参与者时,对参与者奖励总额不超过同类标准的主导者)。主导“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制定并发布的,每项标准奖励20万元。新认定“浙江制造精品”产品的,奖励20万元。
(二十)实施品牌强市战略。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的,奖励120万元。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品字标浙江服务”“品字标浙江农产”认证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品字标”系列授权的,奖励10万元;获得授权后通过“浙江制造”“浙江服务”认证的,分别再奖励40万元、20万元。首次成功注册制造业产业集群区域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奖励3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鼓励境外商标注册,在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单位,注册费给予100%补助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在欧盟(通过单一国家注册方式提交的)、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注册的单位,注册费给予100%补助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在单一国家注册的单位,按每个国家2000元给予补助。
(二十一)积极培育大企业。首次入选“中国500强”“浙江省百强”、省“雄鹰计划”企业的,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支持“链主型”企业发展,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税收首次超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年营业收入超5亿元且连续两年保持正增长、综合贡献额超500万元的企业,其综合贡献额同比增长部分按60%给予奖励。
(二十二)做好“放水养鱼”企业培育。在落实好《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放水养鱼”行动计划的通知》(省疫情防控〔2020〕28号)文件要求基础上,降低培育企业用地成本,对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确定。支持企业参与重点细分行业专项激励,以及省、市“隐形冠军”“专精特新”企业评选。每年评选10家“放水养鱼”标杆企业,每家奖励30万元。
(二十三)推进“小升规”工作。首次列入规模以上统计管理的企业(包括新建投产“月度升规”企业),奖励10万元;以上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为基数,三年内对新增部分分别按100%、80%、50%给予奖励。“小升规”企业三年内不实施资源要素倒逼政策。
(二十四)鼓励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新认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以及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奖励1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新获评省级隐形冠军、省级隐形冠军培育企业、市级隐形冠军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市级隐形冠军奖励与重点细分行业专项激励可同时享受。
(二十五)强化制造业发展支撑。各区每年出让土地总量中工业(制造业)用地比例不低于30%。探索产业平台灵活供地模式,满足“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特色小镇、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等产业平台的发展需要。加快市区制造业发展,对全年制造业投资增幅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且高于全市平均10个(含)百分点以上的区,给予1000万元奖励,制造业投资总额全市排名后三位的除外。以2020年为基数,对规上工业亩均税收三年内实现倍增的区,给予2000万元奖励。鼓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组织举办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示活动,帮助企业拓市场。
(二十六)加大企业人才培育。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金华市民营经济学院建设。支持金华市技师学院等院校在县(市、区)建立职业培训基地或分院,每建立一个基地或分院,并完成年度培训任务的,给予50万元/个的一次性奖励。大力传承发展传统工艺美术,支持国家、省、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在市区设立工作室。获国家、省级工艺美术专业评审金、银、铜奖的作品,给予一定奖励。企业以项目制形式开展技能培训的,给予一定额度的培训补贴。企业开展技能等级认定的,按照职业技能等级给予相应补贴,最高3000元/人。属于紧缺职业(工种)的,培训补贴标准上浮30%。
(一)本政策涉及的相关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本政策自当年度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适用于金华市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及相关园区运营管理的法人机构继续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市区数字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金政发〔2018〕26号)执行,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工业企业及相关服务支撑机构按本政策执行,其他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企业技改补助额与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挂钩,当年未兑现部分可在以后年度兑现,最长不超过5年;涉及多项综合贡献补助(奖励)政策条款的,当年补助(奖励)资金不超过企业全年地方综合贡献额。涉及两个以上奖励政策的按就高标准执行且不超过就高标准,不重复奖励。
(三)竞争性分配资金。由市经信局制定相关考核细则和资金分配方案,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自行补足。每年组织对各区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如有违规用于非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将予以追回,同时在第二年评价中予以降档。
(四)非竞争性分配资金包括正向激励类资金、直补类资金。正向激励类资金(制造业投资增速奖励资金、规上工业亩均税收翻番奖励资金)、直补类资金(全市“放水养鱼”标杆企业奖励资金、智能制造研究院和民营经济学院建设资金、金华市工业设计中心建设资金、工业设计大赛奖励资金、工业互联网和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资金、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示活动资金、金华市技师学院建设职业培训基地或分院奖励资金、市政府质量奖、中小企业服务券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其他非竞争性分配资金按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